送達起訴書副本筆錄范本是可以在公訴案件中用到的文件模板,是由人民法院送達被告人的文件副本,有急需要用到這個模板的用戶可以直接下載進行使用~感興趣的朋友快來本站體驗吧!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本樣式供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向被告人送達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時使用。
-對于未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詢問其原因,并記錄在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并告知其提交答辯狀的時間;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告知事項,應當在送達起訴書副本筆錄中分別列項記明。
-本筆錄記錄完畢,應當交給被告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被告人認為記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送達人和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訴案件起訴書副本應該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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